事务的核心内容。这类核心的宗教事务与维护宫观平时运转的辅助事务不同,是不可能通过购买劳动力资源来完成的,不可能具备劳动属性。因此,赵某从事的值殿、经乐团等活动在本质上不是劳动。
另,将宗教职职员纳入社会保障,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要紧举措,并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赵某以《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宗教教职职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有关权利为由倡导其与中国道教协会存在劳动关系,缺少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在二审询问中发现,纠纷的根源在于赵某为了补办社会保障有关手续。赵某作为资深宗教教职职员,通过法律渠道倡导权利,本院对其法治意识予以一定,但对其权利倡导很难支持。望赵某以本案为课本,深入理解劳动关系的本质,进一步知道宗教教职职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的政策内容,依法依规倡导我们的合法权益,对于因历史缘由很难达成的意愿以宽心相对。望中国道教协会必要时为赵某提供有关政策解析。另,鉴于赵某户籍仍在白云观,中国道教协会在赵某办理有关事务时须提供必要帮助。
综上所述,赵某与中国道教协会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赵某的上诉请求不可以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