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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薪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薪资报酬。”第13条规定:“平时加点薪资应是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薪资应是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薪资应是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200%。”可见,职工加班加点薪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资数额,而不是以包含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在内的实质薪资收入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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