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需要拥有社会保险条约,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约,而这类条约总是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劳动合同中的特殊法定必须具备条约有什么?下面华律网记者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解答,期望对你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中的特殊法定必须具备条约是什么
除去一般条约以外,某些劳动合同还应拥有特殊法定必须具备条约。
比如,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风险及后果、防护手段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能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职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风险的作业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约。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拥有以下条约:
用人单位的名字、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风险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情。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必须具备的条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守旧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情。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清楚,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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