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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约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必须具备的条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守旧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情。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约。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约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获得一致建议并纳入合同条约的内容。上述规定所涉及的试用期、培训、守旧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即为约定条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对必须具备条约协商达成一致建议外,假如觉得有必要,还可将试用期、培训、守旧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的一项或数项写进合同条约。这类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不是法定的。不同行业、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工作职位的状况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的该项条约也有肯定有什么区别。对那些特殊职位的特殊状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协商获得一致建议的基础上,作为约定条约加以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约定条约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对约定事情的规定,不然,所约定的条约即为无效条约,不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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