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系某电器厂职员,电器厂登记的经营者为魏某某。张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其不负事故责任。后张某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电器厂未为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某电器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在仲裁过程中,魏某某将电器厂注销登记。张某某遂将魏某某作为被告诉讼到法院,需要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成本。”
依据上述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因某电器厂为个体工商户,已于2020年7月注销登记,其经营者魏某某应承继其权利义务,遂判决魏某某向张某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概念务。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公司注销的行为,并不可以免除经营者或者股东的义务,作为承继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经营者或股东仍应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