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职工倡导工伤待遇,第一次鉴别了个二级伤残、大多数护理依靠,一审法院也按二级判了一次性工伤待遇六十多万。后单位不服,二审过程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条的规定提出了复查鉴别申请,第一次鉴别的机构受理了,经鉴别,因为恢复得好,复查鉴别结论为四级、部分护理依靠。目前职工和单位都服了这个复查鉴别结果,二审恢复审理。我想请教:职工的工伤待遇各项都得按四级、部分护理依靠的这个结果来重算还是部分须重新计算?单位已经按二级伤残给付的部分不应返还,未给付的部分应不同对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原级别支付,伤残津贴及医保费、护理费等在复查鉴别结论生效之前应按二级支付或缴纳,此后应按4级对待,应该全部按四级来认定。理由:1、《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只能在原鉴别结论作出一年后有权申请复查鉴别。2、复查鉴别结论只能对此后发生的成本产生效力,其本身不具备朔及力。3、《条例》只所以规定复查鉴别,就是工伤发生后的不确定状况的补充,既是保护工伤职工的利益,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4、复查鉴别后,假如职工病情发生变化,他还有权两次需要复查鉴别,单位觉得职工恢复的好,也有权两次申请复查鉴别,新的复查鉴别结论做出后各项工伤待遇应随之变化。5、更为要紧的是:《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认定工伤及伤残等级后,单位有义务为工伤职工落实工伤待遇,因其不履行义务,工伤职工才申请仲裁及诉讼。综上,我觉得,应以复查鉴别结论生效这界不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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