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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之债的特点有哪些

www.tcdcsw.com 2025-04-10 债权债务

类型之债的特点有哪些

1、类型之债以类型定给付标的物。类型,是以物的一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字。因而类型之债的标的物,一般为可代替物。

2、类型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标的物的特定化,致使类型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特定化前的债与特定化后的债仍维持同一性,债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

3、类型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类型物中的一部分,在出货前不可以将它与其他部分分开,因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货时转移于债权人,而不可以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者除外。

4、类型之债一般不发生全部不可以。因为类型之债的标的物具备可替代性,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类型之债不发生全部不可以,当类型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债务人仍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至少债务人可以以我们的财力换取相当的类型物以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该类型物在社会上已没有或为法律禁止时才发生履行不可以,不然债务人仍应依约出货类型物。

以上就是记者对“类型之债的特点有哪些”这一问题的解答,若仍有疑问,建议向华律网专业律师寻求进一步咨询。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主体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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