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有什么特点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别人受损而自己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特点:
①双方当事人需要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获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获得利益没合法依据,即既没法律上、也没合同上的依据,或曾有合法依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依据。
受益人在得知我们的受益没合法依据或得知合法依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返还不当得利的办法有2、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假如原物已没有,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获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合法依据使别人遭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况,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获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分为以下三种状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获得利益时不了解没合法依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假如利益已经没有,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是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获得利益时明了解没合法依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获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降低甚至不复存在也不可以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获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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