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是在实行工作改革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规范,是指在资金给付案件的实行中经人民法院实行机构穷尽实行手段后,申请实行人不可以达成或不可以完全达成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时,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对被实行人享有肯定债权的权利证书。申请实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法院的本次实行程序终结,带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第三申请人民法院实行的一种规范。
债权凭证规范是针对现在因被实行人“却无财产可供实行”而被裁定暂停实行的案件而设立的,其设立的本意在于使长期处于“暂停”状况的“死案”准时终结,从而减少未结案件数,解决“久执不结”问题,减轻法院“实行难”的重压。但假如对这种案件直接裁定终结实行,一旦发现被实行人又有财产可供实行,因为法律及司法讲解均未规定案件终结后可重新申请实行,将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没办法得到保护。实践中各地法院规定的暂停实行案件,重新申请实行的程序又都比较繁琐,这就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可以得到全方位准时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债权凭证具备如下特点:
一是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备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实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参考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实行。
二是债权凭证是在被实行人无财产可供实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实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三是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实行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