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定义及特点有什么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别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别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一般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的特点为:管理人要有管理别人事务的行为;需要要有为维护别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需要是没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合同规定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包含: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别人的事务固然没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状况准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含: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成本;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1.无因管理是指没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防止别人利益遭受损失,为别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规范来自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打造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规范。无因管理法律规范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的无因管理和不真的无因管理两类型型,真的无因管理包括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的无因管理包括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相同种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成效亦不同。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不少:容易见到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是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义务的助人行为。
2.不当得利是指没合法依据而获利益而使别人利益遭到损害的事实。
由于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日常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日常其他人不能无合法依据地获得利益而致别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获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它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缘由,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不是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是事件,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别人利益而推行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缘由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缘由,则不论其是因为什么缘由导致的,只须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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