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一项要紧内容。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需要一方获得利益;需要他方遭到损失;需要受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需要受益没合法依据。正确把握其构成要件,提升在实务中的操作性。
[关健词]不当得利获得利益遭到损失没办法律依据
1、不当得利概论
不当得利是指没办法律上是什么原因而受利益,导致别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能够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获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居家池塘的鱼跳入己家池塘,也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辨别能力为首要条件。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依据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来源于罗马法。《十二表法》第7条规定,果实落在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它取回。后来,大法官创立了“请求返还之诉”,来保护丢失东西而需要取回丢失物的权利人的利益,后世法学著作概括罗马法这一精神,称其为不当得利。虽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缘由为罗马法所设,但罗马法依不当得利的发生缘由承认个别的诉权,尚无统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规范。
自罗马法以来,国内法系国家民法、民法学说和判例均承认不当得利规范。在法国,因为其否认物权行为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不当得利法不甚发达,它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沿袭罗马法,未设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定,仅就非债清偿在其民法第1376条有所规定,并将非债清偿与无因管理一块纳入准契约的范畴。在法国最高院判例中,虽一定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存在,但又创设了不当得利请求权辅助兴理论对其加以限制,通过扩大无因管理的范围来填补本应由不当得利法规范的一些内容。在德国,使用种类说,德国民法第812条设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及若干特别种类;其他国内法系的国家,像瑞典、日本、蒙古及国内台湾区域等都将不当得利作为债的独立发生依据,创设了不当得利规范的一般性规定,但在对不当得利规范的一般性规定中,并未区别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英、美法系的不当得利法,在债法中没像契约、侵权行为一样设立独立的不当得利学说范围,而是将它归入返还法中,分散于信托和准契约等规范。
不当得利规范在国内有较早的社会根源。古语有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就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会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如违反这类社会规范而获得财产权益就是不当得利。可以说,这是国内2000多年以前不当得利规范思想的雏形表现。伴随国内社会主义经济规范的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不断健全,法律对社会调整用途的广度和深度也在不断增大,对于没法律和合同依据所获得的财产利益,国内法律对此明确持否定态度,通过立法将它确定是不当得利,并规定其没办法律效力。《中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合法依据,获得不当利益,导致别人损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含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借助不当得利获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成本后,应当予以收缴。”这是国内不当得利成为一项独立债法规范的明确规定。不当得利规范的确立,是国内民事法律规范渐趋健全的体现,对于较完整地体现并维护公平原则,减少买卖风险和保证买卖安全有着要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