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代位权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讲解》)对代位权规范又进一步作出了详尽的讲解。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可以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些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我们的债权,可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些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1、代位权的定义和特征依据《中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倡导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只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次债务人)。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实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我们的名义而不可以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可以随便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不然应付由此给债务人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些实体权利,它规定的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些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倚赖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伴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伴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伴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人是不是需要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海外立法使用了两种形式。即直接行使的方法和通过诉讼的形式。依据国内《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实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规范弥补了强制实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可以获偿起了预防和补偿用途。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被不当处分,民事责任将没办法实行。即或国家依强制力作为保证,假如对不当处分的财产不予采取保全手段,民事责任的强制实行也无从达成。代位权规范弥补了这一问题,当出现规定状况的时候,可以根据法律,对其不当处分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全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达成。代位权有哪些用途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以为以后的实行作好筹备。3、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要合法、确定。因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和基础。假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债权被撤销或非法债权人均没有代位权。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后定性。(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合同法讲解》第十三条对此要件作了详尽的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者仲裁方法向次债务人倡导其享有些具备资金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达成。”(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须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导致损害。代位权时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一种权利。但假如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没有妨碍债权人债权的达成,即对债权没导致损害,债权人就没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依据《合同法讲解》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债权人导致损害是指“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达成”。因此,只有在债务人自己无能力清偿债务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一般担保的财产降低,债权人之债权而面临不可以达成的危险即对债权人导致损害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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