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正式确立于法国。代位权规范是民法中债的保全规范的一种。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地不可以使权利而危及债权时,由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一种规范。本文从代位权中存在的不足进行讲解并对代位权的规范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什么时间健全建议。关键字: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1、代位权的定义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些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我们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2、国内代位权规范存在的不足通过对代位权有关理论的研究和依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等国内现行的有关代位权的规定并结合现实进行剖析,国内的债权人代位权规范仍有一些漏洞和不足。1.产生法律上的冲突与有关实行规范产生冲突与存在的实行困难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三百条规定的是“代位申请实行”规范,该规范与代位权规范会发生冲突,如依据现行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代位申请实行规范,对于多债权人都可以依据这两项规范在法律达成我们的债权,如此会产生冲突,使两种规范在最后都没办法实行,由于在法律上并没规定两种规范的效力的高低问题。第二,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请债权,也可以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此就可能产生了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两个清偿者之间又不是连带关系,致使不知该实行那个生效的法律文书。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很难确认致使债权人举证困难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很难确认。债务人债权一到期,判断是不是怠于行使权利困难,不利于人民法院的学会。债务人不积极行使我们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恶意还是过失很难认定如此致使债权人举证困难,由于债权人起诉第三人因债权人与第三人未发生经济往来,除去债务人和第三人主动提供,需要他们配合才能完成诉讼,不然没办法知道其债权是不是到期与债权的类型、数额。而法律又未规定代位权的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更是不能而知。2.国内代位权的类型偏少基于达成债权人债权功能的定位,只能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为具备资金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不然根本没办法操作。如此一来,便大大缩小了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使得在享有同样债权的债权人之间,仅仅由于其债务人的债权标的物不同,而致使一部分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另一部分债权人却丧失代位权,对后者来讲便看上去不公平。而在海外立法中,代位权的客体很广泛,除去与人身关系密切的权利外,几乎但凡具备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都可以列为代位权行使的内容。债权人不愿提起代位权诉讼国内代位权的类型偏少3.对代位权行使方法规定过于狭窄国内法律规定代位权只能以诉讼方法行使,不允许债权人以直接形式向次债务人倡导。一般民事权利可以通过两种方法行使,即直接向义务人倡导和诉讼方法。事实上,在不少状况下,事实了解、争议不大的代位权关系是可以通过直接行使的方法来达成的,如此也可以降低诉讼、减少本钱。所以,法律应给债权人更多的选择,允许债权人依据我们的实质来选择方法行使代位权,最大化地发挥代位权规范的功能。4.代位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胜诉后,其履行的债务应当纳入债务人的总资产中,作为对外债务的总担保。债务人还有其他债权人的时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仍然是平等债权,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可以优先受偿。由于法律及司法讲解没规定代位权行使的结果直接归是起诉的债权人,这不利于保护代位权人的诉讼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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