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低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为限。”由这一规定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同样适用于逾期利率。
这是由于,假如只规定借期内利率的最高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而逾期利率可以超越此标准,则借期内利率最高限将形同虚设,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非常短的借期与过高逾期利率相结合的技术方法避免利率最高限度的约定。而规定借期内利率与逾期利率均不能超越利率最高限,或有效地杜绝这样的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