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共享”经济的进步,出租家用车的现象愈加容易见到。司法实践中家用车出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是赔偿呢?联合国大会邀请会员国和国际社会将每年11月第三个星期日确立为“世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纪念日”,本周法信推出“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及汽车保险纠纷实使用方法律干货”系列文章,藉此提醒大伙关注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的后果和代价。
裁判规则
1.被保险人通过共享租车平台将家用车交由不特定第三人出租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租车人在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责任——戴某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保险人通过共享租车平台将涉案汽车交由不特定第三人出租用,其出租行为改变了汽车的作用和用人、管理人,扩大了汽车的用法范围,增加了汽车的出险概率,该变化超出了保险企业的预见范围,是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投保人未将此等情形准时公告保险企业的,第三人在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该风险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案号:(2021)沪74民终24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3月20日第3版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