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
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能否对其债权进行处分,存在否定说与一定说两种看法。持一定说的学者觉得,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是强制实行,不应付债务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该看法为大部分法国学者所采纳。持否定说的学者觉得,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不可以再对其权利进行处分,以免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然,一方面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次是债务人抛弃、免除或出售其权利,代位权规范将没办法发挥其用途。日本立法采纳了本学说。其非讼事件手续法第76条就裁判上代位进行了明文规定。国内合同法和司法讲解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能否处分其权利没作规定。从国内司法实践来看,应该借鉴日本立法,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对债务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
1.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行使,而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在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与办法上国内与法国的立法有非常大的差异。根据法国立法,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所有权利及诉权。债权人既能够通过诉讼的方法行使代位权,也可以通过直接向次债务人倡导权利的方法行使代位权,而且对代位权的行使没太多的限制。与此相适应,法国立法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也没对债务人处分债权的行为进行太多的限制。因为依国内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法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经济本钱较高,假如允许债务人随意处分其债权,容易致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没办法行使,既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又对债权人不公平。
2.代位权的行使,缘由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也未主动履行债务,双方均有过错,特别债务人总是有逃避债务履行的故意。在现在债务人故意赖债不还,缺少诚信的状况较为常见的状况下,假如允许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处分其债权,债务人极大概借助法律规定的漏洞,故意舍弃、出售其债权,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根本没办法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也没办法发挥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功能。虽然代位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当债务人舍弃其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护我们的权益,但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增加了法院的负担,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且假如债务人故意将它债权有偿出售别人或者延长债务的履行期限等,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就不可以申请撤销,也没其他办法可以保障我们的债权。如甲代位乙向乙的债务人丙追索到期债务,在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乙把其对丙的债权有偿出售给丁,并把付款时间确定为两年后,因为乙对丙不再享有债权,法院只能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请求被驳回后,甲对乙的行为既不可以申请撤销(由于乙有偿出售其债权行为,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也不可以立刻对丁行使代位权,由于乙对丁的债权尚未到期。在这样的情况下,甲只有到两年后乙对丁的债权到期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才能再对债务人丁提起代位权诉讼,到那时乙故技重施,再将该债权出售出去,如此甲永远也不可能通过行使代位权保障我们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了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出售债权,使债权人没办法行使代位权的案例。在国内立法对代位权行使本身已经规定了严格条件的状况下,有必要规定进入代位权诉讼后,限制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但考虑到有时债务人处分其权利可能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处分其债权应留有空间,故应规定经法院或债权人赞同,债务人可以处分其债权。如此既能够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可以适应各种具体的客观状况的变化。
获得有关帮助请咨询迪庆债务债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