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主张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自主协商、自力救济等方法,赔偿权利人为了能尽快得到赔偿,签订赔偿协议成为劳动争议解决的常用方法,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较多的当事人申请撤销赔偿协议,另行倡导权利的案件。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并不是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及劳动者的人身权益,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别且协议获赔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待遇赔偿金额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即便协议赔偿款项已给付,赔偿协议也可以撤销,不影响劳动者依据法定工伤赔偿标准另行倡导未到位的赔偿权利。
《中国民法典》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借助他们处于危困状况、缺少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