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汽车部件公司职员。2020年8月31日李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获得了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2020年十月29日,李某所受伤害性质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别伤残等级为九级。后李某申请仲裁,需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经仲裁裁决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觉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致使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成本除外”之规定,李某有权倡导工伤保险待遇。遂判决由某汽车部件公司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万余元。
伴随国内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工伤损害填补机制由一元化渐渐向多样化进步,涉及民法典侵权责任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责任等多个范围,形成多种规范并存的局面。本案即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基于侵权行为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其次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此种情形下,侵权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或给付责任,不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的侵权赔偿或工伤保险待遇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