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都是基于双方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它们存在以下不同:
1. 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备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 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没有人身的隶属性。
3. 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去按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4. 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总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主体、关系、待遇和稳定性方面存在差异,需要依据具体状况进行判断和区别。除去上述提到有什么区别以外,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还有一些其他的区别:
5. 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则受《民法典》调整。这意味着在处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时,适用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有所不同。
6. 争议处置方法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假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法进行处置;而在劳务关系中,一般通过双方协商或诉讼方法解决争议。
7. 劳动者的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受雇于用人单位的,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保障;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愈加平等,劳务提供者一般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保障。
8. 合同形式不同:劳动关系中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形式相对灵活。
9. 报酬支付方法不同:劳动关系中的报酬一般根据薪资、奖金、津贴等方法支付,具备肯定的规律性和稳定性;而在劳务关系中,报酬支付方法愈加灵活,可以根据项目成本、计时费、计件费等方法支付。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需要依据实质状况进行判断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