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之间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有什么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肯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同意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需要完成工作,出货工作成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备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需要为受雇人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我们的操作流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备独立性;
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没有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如果劳动力,当然也包括肯定的技术成就,但一般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所有成就,这种成就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如果肯定技术成就,第二才是肯定的劳动力;承揽事情应具备特殊性,它一般需要拥有相应的设施条件,蕴涵肯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情包含加工、定作、维修、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且规定了承揽人应当以我们的设施、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
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只包括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与肯定的价值成分,即定作人同意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就,该成就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只是劳动力的价值。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导致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劳务关系中,因为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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