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吗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依据《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类型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刑具体如何实行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根据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便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紧急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假如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的开始实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类型。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类附加刑既能够独立用,也可以附加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实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实行完毕后实行。
有关常识: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用,也可以附加用:对于风险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打劫等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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