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本来不是一个问题,任何事讲究名正言顺,哪个的东西写哪个的名,不是你的东西,非要争,才产生了问题。
焦点在于利益的平衡,一方面要尊重所有权,其次要保障儿子(女婿)的存活权。譬如,夫妻双方结结婚以后,一方名下没任何房子,也无固定住所,怎么样安心生活?
其实,婚姻法规定了物质帮助权。这也体目前马上上会讨论的民法典草案第1090条。
尘归尘,土归土,房地产证是所有权归属表征,实事求是就好,法律也是这个态度。
譬如,结婚以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由双方爸爸妈妈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即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爸爸妈妈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再譬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一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爸爸妈妈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爸爸妈妈名下,就是爸爸妈妈的房租,夫妻双方只能倡导债权。
所以,假如出资就加,没出资就不加。
再者即便不加名,假如一同还贷了,也有份额,为何非要加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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