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帮助行为是不是构成共犯
事后帮助行为是指事先无通谋,在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它并不构成共犯。
容易见到的事后帮助行为包含:
窝藏、包庇行为;
窝藏、转移、回收、销售赃物的行为;
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刑法》
第二十五条一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一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一同过失犯罪,不以一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一同犯罪中起主要用途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一同推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最重要分子,根据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根据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一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用途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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