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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www.bibcp.com 2025-01-09 法律综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大党的全方位领导,深入贯彻新年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方位从严治党尤其是从严管理干部的需要,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打造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范,形成有效管用、方便易行、有益于出色人才崭露头角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常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要紧思想、科学进步观、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策略全方位贯彻实行和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步,依据《中共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需要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公道正派、重视实绩、群众公认;

民主集中制;

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需要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策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备推进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事业进步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需要。

树立重视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擅长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重视发现和培养选拔出色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参照本条例实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实行。

选拔任用民族地区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根据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用途,负责本条例的组织推行。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需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拥有下列基本条件:

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要紧思想、科学进步观、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看法、办法剖析和解决实质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结实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维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具备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规范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实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捐躯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可以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当地区本部门实质相结合,卓有效果地拓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需要,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同意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大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塑身、廉洁云筑网,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擅长团结同志,包含团结同自己有不认可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拥有下列基本资格: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历程。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历程。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职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职位工作三年以上。

一般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应当经过党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同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需要。确因特殊状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需要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需要。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共章程》等规定的党龄需要。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出色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出色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1、在重点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区域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职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1、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需要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或者要紧专项工作急切需要的;艰苦边远区域、贫困区域急切需要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需要从严学会。不能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需要。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能破格提拔。不能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能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线和途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员中选拔。

第三章剖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平时知道,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常,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知道干部。依据平时知道状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剖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或者组织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质,结合综合剖析研判状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常知道学会的状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剖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法、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需要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点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健全,在肯定范围内进行交流酝酿,形成工作策略。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依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情。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依据工作需要和实质状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角逐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法。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当地区本部门没适合人选的,尤其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角逐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角逐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角逐上岗应当结合职位特征,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预防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角逐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赞同。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含谈话调查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要紧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根据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用,可以根据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参考拟任职位的具体状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用的,可以采取听取建议的方法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进行谈话调查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有关材料,提出相关需求,提升谈话水平;

综合考虑谈话调查推荐状况与人选条件、职位需要、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交流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状况,提出相关需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对民主推荐状况进行综合剖析;

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状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查推荐一般由下列职员参加:

党委成员;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法院、检察院主要点导成员;

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点导成员;

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点导成员;

其他需要参加的职员,可以参考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点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职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合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查推荐。先进行谈话调查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职员范围与谈话调查推荐职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查推荐建议集中的,依据实质状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依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与符合职位需要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区域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交流。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职员一般根据下列范围实行:

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实行,可以适合调整。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查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点导职务的职员、直属单位主要点导成员与其他需要参加的职员参加;依据实质状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点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职员范围可以适合调整。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赞同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知道、综合剖析研判与职位匹配度等状况综合考虑,深入剖析、比较择优,预防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除特殊职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海外,或者没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海外的;

遭到诫勉、组织处置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用的;

其他缘由不适合提拔或者进一步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依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状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交流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肯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或者上级组织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用时建议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推行,依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需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需要,全方位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重视知道政治理论学习状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状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大对工作时间以外表现的考察,重视知道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状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知道专业常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状况。

重视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方位”策略布局,深入知道履行职位职责、贯彻新进步理念、推进优质进步获得的实质效果。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状况作为考察评价的要紧内容,预防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拟定和实行政策、推进改革革新、打造好进步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要紧内容。

加大作风考察,深入知道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状况。

强化廉政状况考察,深入知道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维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需要亲属和身边员工等状况。

依据实质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职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需要,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状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拟定考察工作策略;

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主要点导成员就考察工作策略交流状况,征求建议;

依据考察对象的不同状况,通过适合方法在肯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建议表、民主评测、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办法,广泛深入地知道状况,依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知道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状况;

同考察对象面议,进一步知道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点性格特征点、心理素质等方面状况,与缺点和不足,辨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综合剖析考察状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方位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主要点导成员反馈考察状况,并交换建议;

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部门汇报,经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策略,向本级党委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参考实质状况适合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建议的范围一般为:

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点导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点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点导职务的职员和直属单位主要点导成员;

其他有关职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建议的范围一般为:

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点导职务的职员和直属单位主要点导成员;

其他有关职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建议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实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建议,依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议。

组织部门需要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情报告,就党风廉政状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建议,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需要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状况提出结论性建议,并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状况结论性建议。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需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打造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需要写实,评判应当全方位、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状况,包含下列内容:

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与主要专长、行为特点;

主要缺点和不足;

民主推荐、民主评测、考察谈话状况;

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情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核查信访举报等状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或者组织部门选派具备较高素质的职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备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知干部工作的职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需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状况和建议,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依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状况,分别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建议。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点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建议。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建议,进行酝酿。征求建议一般使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回话的,视为赞同。双方建议不同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建议。是上级党委管理的,本级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需要报经上级组织部门赞同。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赞同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县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

没根据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对廉洁自律状况没作出结论性建议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建议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认可见的;

个人有关事情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了解的;

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历程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没根据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赞同的干部任免事情;

其他缘由不适合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情,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状况介绍、充分发表建议。与会成员对任免事情,应当逐一发表赞同、不认可或者缓议等明确建议,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法进行表决。建议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越半数成员赞同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情,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状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根据需要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情,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建议的状况;

参加会议职员进行充分讨论;

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越半数赞同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需要呈报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状况等材料。上级组织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察。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根据规定准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规范。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职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公告前,应当在肯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规范。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根据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规范。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一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需要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与通过公开选拔、角逐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根据下列时间计算:

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领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领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领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职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建议。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职员与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建议,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状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根据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状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点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状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假如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职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认可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讲解或者说明。假如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根据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规范。

交流的对象主如果: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训练提升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根据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缘由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点导成员。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需要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历程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历程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区域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预防“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加大工作统筹,加强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区域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进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准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干部交流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推行,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能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能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适合频繁交流。

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公告后,应当在党委或者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区域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薪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范。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能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是同一领导职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能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党委和政府与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点导成员,一般不能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党委和政府与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点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规范。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职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需要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需要回避。

第十章免职、离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遭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不适合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离职或者调出的;

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辞职学习期限超越一年的;

因健康缘由,没办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缘由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离职规范。离职包含因公离职、自愿离职、引咎离职和责令离职。

离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根据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离职、责令离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能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遭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根据影响期长的规定实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遭到组织处置或者其他缘由不适合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用。降职用的干部,其待遇根据新任职务职级的规范实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合担任现职调离职位、免职的,一年内不能提拔。降职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依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状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需要严格实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字、提升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不准采取不正当方法为本人或者别人谋取职务、提升职级待遇;

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点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评测、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状况;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评测、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不准借助职务便利私自干涉下级或者原任职区域、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点导成员马上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马上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历程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情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规范。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情,根据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点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置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置。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规范。凡用人失察失误导致紧急后果的,当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紧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与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依据具体状况,严肃追究党委及其主要点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实行本条例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置建议或者处置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规范,就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交流信息、交流状况、研究问题,提出建议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需要严格实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同意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查核处置。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与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依据本条例拟定相应的推行方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方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讲解。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实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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