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房子等不动产可以办理预告登记,进而保护购买者的期待利益。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赞同,别的人不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子的过户登记,也不可以在这套房子上设立抵押。《民法典》规定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以后可以顺利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获得房子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在房子办理过户登记前,用户可以通过预告登记限制卖家将房子过户给别的人,保障自己将来可以获得房子所有权。同时《民法典》也对买方的权利也作出了限制,买方在申请了预告登记后应当准时申请正式登记,假如在预告登记90日后买方仍然没申请办理过户登记,那样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交易房子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以后达成物权,根据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赞同,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1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