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打造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打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实行。
用人单位好理解,指依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自主用工的单位,主要指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那什么是劳动者呢?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过去的劳动者主如果指工人、农民两大阶级;
从经济与生产力角度,劳动者是指参加劳动并以我们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包含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沿用了劳动者的定义,但劳动法并没对劳动者的定义进行界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打造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达成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即劳动就业。
一般来讲,但凡不具备国家某种身份(如国家干部、国家事业单位干部)、非用国家人事部门编制指标、或用了国家人事部门编制指标,但在用工单位(企业、公司)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人都应当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即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
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种完全不一样的关系,人事关系的处置不可以适用《劳动法》,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对于聘用合同中直接涉及事业单位员工的切身利益的争议纠纷方面,应当可以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适用,但这一点到今天没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因离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置。一般是指,“无人事法律”的适用《劳动法》。其实对于“无人事法律”也是争议多多,1、人事部门总是觉得“人事政策文件”就是法律;2、最高人民法院显然不会将“政策与文件”强称为法律,但他们也了解根本就没“人事法律”。
日常,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排斥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规范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员工,与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主体范围没什么实质性变化或扩大,基本上照搬《劳动法》第二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