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的担保中的保证和物的担保的关系是如何
物的担保称为担保物权,人的担保称为保证。两种担保方法并不冲突可以并存。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优先性更高。
《中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达成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达成担保物权的成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法包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法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达成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根据约定达成债权;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达成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达成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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