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如何规定的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作伙伴组成,依法核准注册的经济实体。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当一个合作伙伴或者数个合作伙伴在执业活动中银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作伙伴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作伙伴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债务,仍由全体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债务承担方面所参考的法律依据可参照: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常识和专门技能为顾客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作伙伴根据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作伙伴或者数个合作伙伴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作伙伴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作伙伴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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