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第二,标的须为同一。标的不同一不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如对同一债权人,甲负担资金给负,乙负担特定物给付,丙负担劳务给付,即不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关于标的是不是须为可分,学者有两种看法。一为一定说,觉得既然债权人可请求某一连带债务人为一部给付,若标的不可分,一部分给付即无从实行;另一为否定说,觉得依当事人的意思各负不可分债务时,仍可成立连带债务,只是债权人不能请求一部分给付而已。另外,作为连带债务的标的,并不限于积极给付,不过以消极给付成立连带债务的,实践中较少。第三,须具备同一目的。结合在一块的数个债如无同一目的,即便给付内容为同一,也不可以成立连带之债。正是因为连带之债的同一目的性,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为全部给付,或者因债务人一人与债权人发生抵销、混同或者提存,使债务消灭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消灭。第四,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须有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指对数个债权人之一人或数个债务人之一人发生的非个人利益的事情,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产生同样效力。比如,一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消灭;一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他债务人的债务归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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