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伙协议对合伙债务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散伙协议对合伙债务的约定,原则上是合作伙伴之间的内部安排,其效力仅限于合作伙伴之间,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作伙伴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概念务,每一个合作伙伴都有义务清偿合伙债务,不因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责任而排除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即使合作伙伴之间通过散伙协议约定了债务的分担方法,该约定也不可以改变他们对外部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926条关于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规定,虽然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但主如果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因委托人是什么原因导致受托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选择请求委托人或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状况。
这一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合伙债务的场景,因此不可以作为散伙协议对抗第三人的依据。
综上所述,散伙协议中关于合伙债务的约定,是合作伙伴之间的内部安排,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合作伙伴仍需对外部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需要任一合作伙伴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