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什么
1、不必提前公告劳动者即可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需要和标准。工作职位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也不同。为了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不是符合所需要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一般都规定了长短不等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假如符适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假如劳动者被证明不符适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可以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职位,用人单位就可依据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2、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
规章规范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好的工作环境而拟定的内部规定。用人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需要有相应的规则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规章规范就是依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这种管理而拟定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并非由用人单位随性拟定的,而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规范,才具备合法的约束力,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规章规范则不具备约束力。应该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可以仅仅依据劳动者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是劳动者违反规章规范的行为紧急到一定量、情节紧急时,用人单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这里的“重大损害”一般由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规定,由于企业种类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对此没统一的规范。用人单位在依据这一条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时,需要同时学会两个标准:一个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需要是紧急的;另一个是劳动者的行为需要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导致了重大损害。对劳动者不紧急的失职行为或者未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失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可以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这里所讲的事实上就是“脚踩两只船”的行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时,又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领取其他用人单位的薪资,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构成严重干扰时,用人单位就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形,同样可能发生在劳动者身上,当劳动者有这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就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状况下,已经不可以再从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便劳动者让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或者让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但因其行为性质的紧急性已经超越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三项情形,故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以下几种状况:
让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让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让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2、需提前公告劳动者方可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后,裁减职员策略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职员:
(1)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革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
对于企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需要满足肯定的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解除与职员的劳动合同时,需要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然的话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是需要对职员承担赔偿责任。如对这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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