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欺诈有什么种类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欺诈的类型不少,包含:在没履行能力的状况下,签订合同。如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需要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但面试的劳动者没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状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职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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