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有什么区别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守旧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常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约,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肯定期限内不能在生产相同种类商品、经营相同种类业务或有其他角逐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能自己生产与外贸原单位有角逐关系的相同种类商品或经营相同种类业务。
竞业禁止是指为防止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职员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肯定时期内,不能到生产相同种类商品或经营相同种类业务且具备角逐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能自己生产与外贸原单位有角逐关系的相同种类商品或经营相同种类业务。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规范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不同。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概念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须是董事、经理,就需要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概念务,只以约定为首要条件,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职员不需要承担义务;后者是企业的职员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含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外贸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来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会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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