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情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派遣期限、工作职位等状况。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与订立劳动合同的需要。《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但因为劳务派遣是由三方构成,就需要确定明确的用人单位,才能使《劳动合同法》的很多规定应用于这一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该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或者说,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各种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其二,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与有关责任。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不只要明确第十七条规定的事情,即劳动合同应有些必须具备条约:用人单位的名字、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风险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情,有关约定事情等,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派遣期限、工作职位等状况。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有了载明上述事情的劳动合同,两者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就明确而具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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