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7月28日法复[1990]9号批复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别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同意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若是受诉法院依职权公告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别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倡导,维护我们的权利。因为他在诉讼中一直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倡导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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