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第一,诉前保全需要是状况紧急。所谓状况紧急,是指如不采取诉前保全手段,债务人就大概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抛售冒牌产品或船只肇事正要逃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就大概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因此,“状况紧急”这一法定条件,可以利害关系人能否直接或间接控制需要诉前保全的财产为标准。假如需要被保全的财产诉前已在利害关系人控制中就不应视为状况紧急。
第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需要是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觉得我们的民事权益正遭到别人侵犯或与别人发生了有财产关系的争议的人。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手段时需要严格审察申请人是不是属利害关系人。审察的依据可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被侵害的事实、财产权利和证明或其与争执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
第三,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诉前保全是在诉讼之前由申请人提出,法院采取的一种保全手段,被保全的财产大概与以后诉讼双方的利害毫无关系,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就会给诉讼外的法人或公民个人导致损失。因此,民事诉讼法需要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以保证对诉前保全推行错误的弥补。第四,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需要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可以采取诉前保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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