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次新冠肺炎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不少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都遭到了影响。对于已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来讲,最关心的就是在疫情期间我们的工作和收入等问题。那样,疫情期间薪资补助的申请条件有什么?疫情期间的薪资补助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呢?
疫情期间薪资补助的申请条件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公告》的有关规定: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察看期间与因政府推行隔离手段或采取其他紧急手段致使不可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察看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手段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资、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法稳定工作职位,尽可能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薪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规范支付职工薪资。超越一个薪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薪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职工没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方法实行。
3、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不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暂停。从暂停时效是什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致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很难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疫情期间的薪资补助标准
只有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职员才有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个人天天 300 元,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职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个人天天 200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
现场处置疫情的职员,与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别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手段和医疗保健手段,并给予适合的津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打造传染病疫情防治职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公告》(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测试等工作有关职员,根据每个人天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职员和防疫工作者,根据每个人天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越4小时的,根据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根据半天计算。
以上是“疫情期间薪资补助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的有关信息,想知道更多劳动人事的有关常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劳动人事法律专题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