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方法》第5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缘由与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状况。工伤认定申请表统一样式由劳动保障部拟定。是下列状况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因为机动车辆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是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是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因为特殊状况,没办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状况。
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象资格的凭证。规范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在现实日常,一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未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这类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含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据此,职工在没劳动合同的状况下,可以提供一些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三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对于医疗诊断证明需要把握两点: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状况下,也可以是非协议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