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是不是打造劳动关系?
A:一般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受挂靠方管理。劳动者与被挂靠方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实务中有不一样的看法。
——看法1、觉得与被挂靠方存在劳动关系。当用人单位主体出现“表见”情形时,可以认定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从事相同的工作,也会由于不一样的用人单位作出不一样的决定。而这种挂靠情形一般会致使劳动者自觉得自己在为被挂靠单位工作 的错误认知。对外,挂靠方借用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足以让劳动者相信在为被挂靠方劳动时,应该认定劳动者与被挂靠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是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对内行为致使的,至于对内责任如何划分,是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双方的事。
(2019)川01民终4018号
(2014)二中民终字第09887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汽车挂靠其他单经营汽车实质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不承认定为工伤问题的回话>
——看法2、觉得与被挂靠方没有劳动关系。觉得劳动关系不受《民法典》调整,不适用表见规范。挂靠人以被挂靠方公司名义对其招用的职员进行管理,不构成对被挂靠人的表见代理,不可以认定被挂靠人对职员进行管理。不应该认定与被挂靠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9)川民再654号
——看法3、为解决工伤保险问题,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薪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条文将被挂靠方列为责任主体,但实践中,假如不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劳动者就没办法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应当认定劳动者与被挂靠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8)最高法行申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