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分歧,主要有两种看法
看法一觉得: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普通的仲裁一年时效限制
持该看法的觉得: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确认,是民事诉讼意义上的确认之诉。确认劳动关系只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来讲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使一方当事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是为了进行下一步的权利维护,但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与将要进行的权利维护仍然是相互独立的诉。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
比如,在(2021)京民申1493号案例中,法院觉得: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不是存在所发生的争议,依据有关法律与法理,不应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综合在案证据,1、二审确认涉案三段时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比如,在沪民申224号案例中,法院觉得: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另一民事主体之间存在某一法律关系的诉讼,因不直接具备可实行性,生效判决觉得不适用诉讼时效,与法有据。
比如,在京02民终3762号案例中,法院觉得:双方争议是确认之诉,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请求超越仲裁时效的倡导,没办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持相同看法的还有 京0112民初3297号、京0113民初20362号案
比如,在沪0104民初27号案例中,法院觉得: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法律关系的确认,不具备给付内容,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持相同看法的还有沪0113民初25928号、沪0118民初23197号、沪0114民初14575号、粤03民终26794号
看法二觉得:确认劳动关系之诉,适用普通的仲裁一年时效限制
该看法的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明确规定是劳动争议纠纷受案范围的仲裁时效应为1年,并未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种类的案件排除在适用仲裁时效以外,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理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比如,《津高法〔2019〕296号》(天津高院、天津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中强调:“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仲裁时效问题,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还有,《赣高法〔2020〕67号》(江西高级人民法院、江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公告)中也有强调: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