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某机械公司职工,2021年十月因对机器操作不当,致使手臂受伤。经当地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别,被鉴别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6个月。张某与公司双方对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双方均无异议,但双方在发放停工留薪期薪资时发生争议,公司觉得公司有有关的安全管理方法,规定职员因违章导致受伤或自己安全保护不到位导致受伤的,公司根据原福利待遇的80%发放停工留薪期薪资,全体职员对该规章规范是了解的,但张某觉得应全额发放薪资。那样公司可以扣减张某的薪资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中止工作同意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依据该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是不变的,公司安全管理方法规定因为职工违章操作致使工伤,扣减薪资的规定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违法的。
公司应足额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