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飞速进步,创造了很多就业机会,依托网络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网络推广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目大幅增加。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审理中,要依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不是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方法、劳动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和改变买卖价格等原因,审慎予以认定。
具体来讲,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判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是不是具备劳动力的专用性。专用性是指由劳动者本人提供劳动,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别人完成或由别人代替完成。
二是判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不是存在人身隶属性。人身隶属性具体可以分为人格上的从属性与经济上的从属性。其中,主要看人格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的工作地址、时间、服务需要等是不是需服从企业或平台的指挥安排,劳动者能否自主决定变更,企业或平台是不是对劳动者进行平时管理和考核考评,用人单位拟定的规章规范是不是适用于劳动者。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劳动者是不是依赖劳动所得保持自己及家庭的存活和进步。
三是判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不是为单纯的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点。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点存在,用人单位支付薪资是获得这一生产要点的对价。假如劳动者提供的是结合了其他生产要点包含生产工具之后形成的劳动商品,则双方的关系与劳务关系更为接近。
四是结合平台或企业是不是按期向劳动者发放薪资,薪资报酬是不是稳定,经营风险是不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原因予以判断。
五是平台企业或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平台企业或者企业需要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法避免与劳动者打造劳动关系,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