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关于业主的概念在第几条
民法典中并未直接指出“业主”概念的具体条约,但“业主”这一定义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有所体现,特别是在涉及物业管理和所有权的有关部分。
虽然具体条约地方可能因不同版本的民法典编排而有所不同,但一般“业主”的概念是基于其对物业的所有权,这一核心原则在民法典中是一致的。
因此,要准确找到“业主”概念的条约,需要参考民法典中关于所有权和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定。
2、业主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业主的具体含义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1.这里的“物业”一般指的是房子及其配套设施,而“所有权人”则是指拥有这类物业的法律主体。
2.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是本国公民或组织,还是外国公民或组织,只须他们拥有物业的所有权,就能被视为业主。
值得注意的是,房子出租人虽然享有物业的用法权,但因为不拥有所有权,因此不被视为业主。
3、业主享有什么法定权利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这类权利包含但不限于: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对其专有部分(如住宅、经营性房子)享有占有、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与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合、场地、设施享有共有权。这种共有权包含用权、收益分配权与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3.一同管理权: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的一同管理,包含建议召开始营业主大会、拟定和修改业主公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等。
依据国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还享有以下具体权利: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情提出建议;监督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