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1、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并存的债务承担,就是债务人没离开合同关系,第三方跑进去和债务人一块扛合同义务。
1.第三人加入后,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债务人得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找哪个要全部债权都行。
2.原债务人的债务不会由于这事儿就变少。
3.对债务的那些内容、履行期限什么的没什么影响,还是按原合同来履行。
4.没经过债权人赞同的话,这并存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就没什么效力,债权人还是只能找原债务人要债权。
总之呢,这并存的债务承担让债务人范围变大,能强化债权人的债权保障,不过得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哦。
、并存的债务承担责任主体认定有什么法律依据
并存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一同承担债务。其责任主体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典》第552条。
该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公告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想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想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据此,若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加入债务的约定并公告债权人,或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明加入意愿,且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就成为并存的债务承担责任主体,和债务人一块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一同承担债务。关于其中担保效力的认定: 若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加入债务并公告了担保人,担保人提供担保时若未明确拒绝,则担保继续有效。担保人应按约定对全部或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若第三人加入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赞同,担保人对加入的第三人部分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仅对原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担责。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有关规定,其目的在于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利益。债权人在引入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应看重担保人的书面建议,确保担保效力的完整,防止权益受损。 当大家探讨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这个问题时,大家发现其效力认定包括多方面内容。第一,并存债务承担发生后,承担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债务人一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二,承担人的责任范围一般与原债务相同。再者,并存债务承担并不影响债权人对原债务人的权利。那样,在实质债务关系中,假如出现了并存债务承担效力有关的纠纷,譬如各方对承担范围存在争议,或者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责任划分不清等状况该怎么办呢?假如你对此还有疑问,不要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