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和解对保险代位权有无影响
私下和解对保险代位权有影响。
保险人得约定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就其责任所为之承认、和解或赔偿,未经其参与者,不受拘束。但经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公告保险人参与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故迟延者,不在此限,在签订保险契约当时便需要保险公司需要在当事人谈和解时在场,不然可以不受双方和解内容拘束。因此大家提醒你,在车祸发生后,应飞速与你的保险公司联络,在和解时最好让保险公司理赔职员在场,千万不要等到和解完毕才告知保险公司,事实上,保险公司职员对于车祸案件的和解步骤颇有经验,事前向他们请教,也能防止你在和解当时吃亏。
《中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获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获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舍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赞同舍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不可以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需要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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