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规范,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因为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正确认识保险代位权的本质,需要准确理解保险的职能。保险最基本、最固有些职能就是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以求社会生活的安定。保险代位权为保险补偿规范的基本内容之一,需要与保险的宗旨相贯通。本文第一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定义、性质讲解和知道;然后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通过6点及其成立要件方面的3点内容加以剖析;第二保险代位权行使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主如果诉讼时效、权利范围、对象限制、与在代位求偿中第三人的抗辩四个方面加以说明;最后对现在保险代位权的不足等诸方面问题进行剖析,尽管保险代位求偿权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确定已久,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一直并没得到非常不错的贯彻。究其缘由,固然有保险人法制观念不强,对代位求偿权认识不足,再加上照顾各种关系,与一些裁定部门的某种偏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规范自己规定的不甚科学、实务操作性差也是一个不容忽略是什么原因。实务中没非常不错贯彻的结果,致使该追的没去追或者也追不回来,严重干扰了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助长了道德危险,妨碍了业务的进步;也使法律的规定仅仅流于形式,有违立法的初衷。为此,笔者试着从以上各方面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规范的健全,略发管窥之见,也更期国内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规范日渐健全。关键字: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发生事由成立要件注意问题不足及立法健全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点的一项规范。代位求偿权规范来自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出售”,它是指因为第三者的过错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所有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些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规范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它实质上是一种债的主体变更,法理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定义、性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定义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些,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导致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预防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规范”[1],一般觉得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规范在保险法范围的具体运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看法:1、债权拟制转移说,觉得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觉得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获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觉得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赞同。该说现在为大部分学者所采纳。国内《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导致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需要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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