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需要依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察,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不是是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出货法庭审判等。审察后依据不同状况分别处置: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少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明知有其他一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舍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一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一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公告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公告人接到公告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舍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公告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因为自诉案件主如果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1)对告诉才处置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浅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告诉才处置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共识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能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4)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置。(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提起反诉需要拥有下列条件:提起反诉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反诉提起的时间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反诉的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同自诉人起诉的事实有关。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假如对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判处刑罚,应依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可以互相抵销刑罚。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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