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察批准逮捕有什么规则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察批捕部门办理。审察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职员审察。办案职员审察后,提出审察建议,审察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察后,应当依据状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置: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实行,并将实行状况准时公告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原因,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公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置。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察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假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审察处置,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99条规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不是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能超越20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公安机关假如觉得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需要复议,但需要将已拘留的人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察批捕部门的办案职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公告公安机关。假如复议不被同意,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不是变更的决定,并公告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实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后决定,公安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即便有不认可见,也需要实行。
审察批准逮捕的过程,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察批准逮捕工作中,假如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状况,应当公告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状况公告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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