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什么证据可以认定为第三者

www.aerpp.com 2025-02-21 刑事辩护

案情回放

李-诺与宋-斌两人同在一家单位上班,在日益的接触中,两人渐渐地产生了感情,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他们举办了结婚典礼。因为李-诺是单位里的骨干又是宋-斌的顶头上司,这让作为男性的宋-斌有点儿在同事面前抬不起头来。“男性都得以事业为重,女性终究要回归家庭”,出于对这种传统观念的认识,同时也为了支持自己老公的事业,李-诺在与宋-斌商量后主动向单位递交了辞呈,并借助我们的关系把老公扶上了领导职位。

走上领导职位的宋-斌在工作中愈加的努力,渐渐的他不只深得领导的信赖,而且也在下属中为自己树立了威信。而回归家庭后的李-诺免不了会有一些失落,对比自己之前的叱嗟风云,日常的柴米油盐让她倍感无趣。好在老公回家后会给她讲一些单位的趣事,为她带来了不少的乐趣。

可是伴随时间的推移,老公开始以各种理由在外逗留,回家的时间愈加晚了。这让李-诺感到非常不舒服,她感觉自己为老公付出了那样多,却得到了如此的结果,非常是委屈。她甚至怀疑老公在外面有了外遇。于是,在单位当惯了领导的李-诺开始了对宋-斌的“审问”和“调查”,面对李-诺凶悍的质问和查询自己手机的行为,宋-斌感到了厌烦,对李-诺越发冷淡起来。

后来,李-诺怀孕了,而宋-斌在此时却收到了下属潘一一的热切告白。潘一一的温顺与对我们的依靠跟李-诺的强势比起来让宋-斌愈加的心动,他不可抑制地爱上了潘一一。可面对怀着孕的李-诺,他又如何好意思提离婚呢?于是,他跟潘一刚开始了不为人知的地下恋爱。宋-斌专门为潘一一租了房屋,两个人常常一块下班去吃饭,然后就回潘一一那里。在这样的情况下,宋-斌对李-诺的关心愈加少了,就在这时,李-诺与宋-斌的儿子出世了。

此时的宋-斌由于要周旋于李-诺和潘一一之间而紧急地影响了工作,工作营业额大幅度下滑,领导对他表现出了很大的不满,而关于他与潘一一之间的流言蜚语也遍布了整个公司。后来,公司领导为了整顿公司纪律,开除去潘一一,给予了宋-斌紧急的警告,并让宋-斌作了书面反省。

宋-斌与潘一一的事情一经揭秘,李-诺就从以前的同事口中了解了这类事情。她没想到自己专心致志为这个家为宋-斌的付出却换来了如此的结果,她欲哭无泪。而宋-斌却并没意识到自己给李-诺带来的伤害,与潘一一依旧是藕断丝连。这让李-诺感到非常是愤怒,她如何可以总如此忍受下去呢?面对宋-斌的我行我素,李-诺想到了离婚。可看着襁褓中的儿子,李-诺不禁悲从中来,不可以就这么实惠了宋-斌,必须要去法院告他有“第三者”,只有如此自己才能多分财产,才可以为自己打造一个美好的将来。

可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证据又在哪儿呢?李-诺想到了自己过去的领导杨*山,现在的杨*山也是宋-斌的直接领导,只须他能给自己作证,自己肯定可以胜诉。于是,李-诺就抱着孩子约见了杨*山,在她泪流满面的苦苦哀求下,看在他们孤儿寡母的分儿上,杨*山赞同给李-诺作人证,并把宋-斌写给单位的书面反省提供给了李-诺作证据。

就如此,李-诺一纸诉状把宋-斌告上了法庭,以宋-斌和“第三者”潘一一长期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宋-斌离婚,夫妻财产全判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后觉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斌与婚外异性潘一一有长期同居关系,紧急伤害了李-诺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依法判决宋-斌与李-诺离婚。因为宋-斌是致使婚姻关系解除的过错方,故判决夫妻一同财产中,价值一百万元的房地产归李-诺所有,四十万元银行存款和价值二十万元的轿车归宋-斌所有。

律师说法

认定配偶与别人同居行为的事实需要有充足的证据。

在现实日常,有将近一半的离婚案件都涉及了婚外情问题,但真的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行为的却寥寥无几。由于这种行为见不能阳光、多为秘密行动,证据上非常难获得。

因此,受害一方,因为没办法获得有力的证据在离婚时非常难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一般,当事人所可以提供的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信内容、亲密照片、证人证言等,其证明力相对来讲比较小,法院不会因这类证据而直接认定他们有过错。那样,到底什么证据才能认定“第三者”呢?

一般,法院会取信的可以直接认定“第三者”的证据有:

1.书面证据:他们因婚外情被揭秘,在情急之下写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与他们单位在查实其婚外情后对其作风问题作出处置的书面材料;还有就是他们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往来。

2.电子证据:他们与“第三者”之间的短信、邮件或电话录音等,但短信、邮件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3.视频证据:把他们与“第三者”捉奸在床的视频录像或照片,采集此类证据应该注意不可以侵犯隐私权。单独的亲密或性爱的视频、照片也仅仅能证明通奸事实,还不足以认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事实。假如没其他证据佐证,单独的视听资料也非常难被法院采信。

Tags: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 证据收集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