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别标准》的规定,下列55种状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六级伤残;
轻度智能衰退;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癫痫中度;
不完全性失语;
一侧完全性面瘫;
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眼睛矫正视力≤0?2或视线≤48%;
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可以并足站立;
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鼻缺损<1/?3、>1/?5;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
三肢瘫肌力4级;
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三指缺失;
一手大多数功能丧失;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拇指缺失;
一侧踝以下缺失;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肝切除1/?3;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胰切除1/?2;
白血病完全缓解;
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胃切除2/?3;
小肠切除1/?2,包含回盲部;
肾损伤性高血压;
一侧肾切除;
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衰退。